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简称“中国登协”。英文为Chinese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和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章程所指登山运动是指海拔超过3500米的高山探险运动,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指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和指导本项目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行业规范。
(二)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协调、指导和促进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俱乐部的发展。
(五)研究和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和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以及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
(六)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
(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技术难度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评定,审核运动成绩。
(八)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及资格认证。
(九)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登山队攀登纪录,向其颁发“登顶证明书”和“登高证明书”;协助国内登山行政许可审批。
(十)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研制和开发,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场地、装备、器材的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开展符合章程宗旨的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地(市)、县、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登协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2.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相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确认会员资格、颁发会员证并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六)经本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登山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本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本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执委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当主席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由本会委员会指定副主席,在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主席或指定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本会设置荣誉职务。名誉主席、顾问和荣誉委员等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本会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按照相关规定下设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应该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登山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后,并报国家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会徽和会旗由会员代表大会会审议通过。会徽图案为排成山峰形状的英文缩写字母“CMA”,会旗为蓝底白色图案。图案与会徽相同,下标本会字样。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会旗由本会统一制作,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9月15日更新